春運火車票退票案退票旅客終審敗訴
作者: 來源:新華網(wǎng)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李京華 公磊)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日前對旅客劉玲與北京鐵路局的火車票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劉玲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介紹,劉玲于2008年2月7日在火車票代售處購買了一張2月8日12時57分北京西開往邢臺的T145次車票。但因故不能乘坐該次列車,劉玲便于2008年2月8日上午9時5分到達北京西客站退票窗口辦理退票。工作人員驗票后,以劉玲“沒有在開車前6小時之前辦理退票”為由拒絕退票。
劉玲認為,她與鐵路運輸部門的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即火車票上印制的《鐵路旅客乘車須知》中關(guān)于退票時間的約定是“開車前”,鐵路局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在“開車前”辦理退票,鐵路局違反約定拒絕退票,應承擔違約責任。劉玲于是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鐵路局返還購票款55元,支付交通費、查詢費40元。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了劉玲的訴訟請求,劉玲上訴至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中劉玲認為,根據(jù)她購買的火車票背面的《鐵路旅客乘車須知》,退票時間應為“開車前”。但為更好利用運能,作為全國鐵路運輸企業(yè)主管部門的鐵道部于2008年1月7日決定將2008年春運期間一般旅客退票時間調(diào)整為“不晚于開車前6小時”。同時,鐵道部要求各鐵路局在所有的鐵路車票銷售場所進行公告,也可以利用其他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
2008年1月11日至14日,北京鐵路局將該退票辦法在一些社會覆蓋面較廣、影響較大的報紙、網(wǎng)站上進行了廣泛宣傳,還通過在火車站張貼告示、電子屏顯示等形式向鐵路旅客進行了廣泛告知。
由于本案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在春運期間成立,所以法院認定合同雙方關(guān)于退票時間均應遵守“不晚于開車前6小時”的規(guī)定。此外,根據(jù)《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yè)可以臨時調(diào)整退票辦法”,法院認定上訴人劉玲僅據(jù)火車票背面《鐵路旅客乘車須知》即認為北京鐵路局未貫徹、落實鐵道部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仍應按“開車前”退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駁回了劉玲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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